(2015)新民二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223号原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洪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