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栾绍祖与吴贵凤、翟阿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栾绍祖,吴贵凤,翟阿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87号申请人:栾绍祖,男,汉族,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吴贵凤,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申请人:翟阿妹,女,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冀X**号(挂车号:冀X**挂)重型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冀X**号(挂车号:冀X**挂)重型货车一辆。财产保全费3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吕怡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