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常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12号申请人常某。被执行人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某已自动履行完毕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汤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