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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常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12号申请人常某。被执行人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某已自动履行完毕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汤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