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平与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811号申请执行人:陈平,女,生于1978年9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来平,该公司董事长。陈平与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47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平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11月2日本院凉水河人民法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给被执行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己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建军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