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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与蒋庆国、任素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蒋庆国,任素娟,任保财,党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号。负责人:郑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蒋庆国,男,1982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任素娟,女,1982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系被申请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任保财,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党万国,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庆国、任素娟、任保财、党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蒋庆国、任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偿还借款30193.23元及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二、被告任保财、党万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任保财、党万国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蒋庆国追偿。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于2015年11月24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5年11月26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企业、股权登记记录。于2015年11月24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记录。于2015年11月26日向金融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0193.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元及申请执行费355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