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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吉付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付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桂市刑一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吉付,农民。因犯抢夺罪,于1997年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12月28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吉付没有受审能力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12日释放,同年11月24日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石天胜,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桂市检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吉付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吉付及其指定辩护人石天胜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杨吉付在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芙蓉村五保院与该院的五保户黄某一起喝酒,酒后被告人杨吉付在五保院砸东西,芙蓉村村干部及部分村民两次前去制止。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杨吉付认为是黄某叫人打其,遂持木棒及砖块将黄某打死。次日9时许,被告人杨吉付在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张家村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黄某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杨吉付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吉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吉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吉付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吉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吉付的指定辩护人石天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吉付作案时处于精神障碍发病期,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杨吉付在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芙蓉村五保院与该院的五保户黄某一起喝酒,酒后被告人杨吉付在五保院砸东西闹事,芙蓉村村干部及部分村民前去制止未果。当晚23时许,村干部及村民见被告人杨吉付安静下来后,陆续离开五保院。被告人杨吉付认为是被害人黄某找人到五保院来抓他,遂持木棒在五保院二楼走廊上将被害人黄某打倒在地,又用砖头击打被害人黄某头部,直到被害人黄某不动。被害人黄某因被钝器打击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杨吉付架梯子从二楼下到一楼逃离现场。2014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杨吉付在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张家村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杨吉付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木棒一根、红砖一块,经被告人杨吉付当庭辨认,是其作案时所用工具。2、黑白带花短袖衬衣一件,经被告人杨吉付当庭辨认,是其作案时所穿衣服。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在龙胜县马堤乡张家村新寨组的山上将被告人杨吉付抓获归案。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0月10日,公安人员扣押了被告人杨吉付身穿的一件蓝色T恤短袖、一件黑白带花的短袖衬衣;被告人人杨吉付作案时用的一块红砖、一根木棒;5、被告人杨吉付住院病历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杨吉付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6月25日在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住院治疗;因患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于2014年4月1日在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住院治疗;因患酒精性精神病于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3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住院治疗。6、五保户供养协议,证实被害人黄某是五保户。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吉付及被害人黄某的身份情况。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吉付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12月18月被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2月21且被释放。9、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对被告人杨吉付的人体血液样本进行了采集提取。(二)证人证言1、沈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10月9日晚上19时左右听马堤乡龙家村村民杨某丙讲,他路过芙蓉村五保院门时,有人向他飞了一把菜刀打在他摩托车后座。其就和村主任杨某甲等人去找飞菜刀的人,但没找到。到晚上21时许。杨某甲接到石某的电话,称有个男人在五保院拿刀要砍黄良正。其与杨某甲等人又到五保院,看见二楼一个房间有个男的拿着刀。大家就拉着门不让那男的出来。不久,住在二楼的黄某就出来指着该男子。该男子从房间用木棒打出来,将黄某头部打出血,杨某甲报了警。晚上23时许,派出所没来人。黄某回房睡觉了,大家认为没事就回家了。10月10日早上6时50左右,其在家听过路的人讲黄某死了,其就报警了。并和派出所的教导员去找打人的人。9时许,在马堤张家村老寨抓到了那个打人的人。被抓的这个男子很矮小,身高约1.5米,30多岁,穿一件黑色的短袖,头发染得黄红黄红的。2、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晚19时许,听人讲有人在本村五保院吵事,其与村副主任沈某一起去五保院看。但没看见吵事的人。问在五保院的黄某,他慌称吵事的人走了。大家就离开了。到了晚上21时许,在五保院生活的五保户黄良正告诉他的监护人石某讲吵事的人还在五保院。石某打电话给其,其与陈某、沈某又到了五保院。黄良正告知大家吵事的人在伙房,手上拿了刀,并用脚踢开伙房下面的木板。大家发现吵事的人躲在门背后,其怕那人行凶,就拉住门把手,并叫陈某去找米棒防卫。吵事的人就用木板和竹子戳了其两次。陈某就报警了。之后大家推出公路边看情况。晚上23时许,吵事的人讲是芙蓉的人他给面子,回去睡觉,是湖南的,上来一个,处理一个。听他这么讲,大家认为他不吵事了,就回家了。2014年10月10日早上6时许,在五保院生活的钟某发现黄某被打死在五保院。吵事的人是一头红色的头发。3、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晚21时许,杨某甲接到石某的电话称有个癫子在村里五保院吵事。其就与杨某甲、沈某等人去看下情况。到五保院后,住在五保院的黄良正告知那人躲在二楼黄良正的房间里面,并用脚把门踢开。大家看见那男子躲在门背,但不敢进去。那男的说谁进房间就杀谁。杨某甲还被拿男子用木棍打到腹部。大家就退到一楼斜坡。这时,黄良正叫那男的别吵,被打伤了。黄良正也走到一楼斜坡。那男子还打烂了二楼窗户的玻璃和路灯。还说来的人是五团的就杀完去,是芙蓉的就放走。大家见这事处理不了,就报警了。晚上23时许,那男的一直朝来的人砸东西。大家就退到公路上,之后,黄某就上楼去赶那男子。双方没有冲突,也无异常情况。大家认为没事了就回家了。2014年10月10日早上8时,沈某打电话称黄某被打死了。其与派出所的人即杨某甲到了现场,用木梯架到二楼爬上去,见五保院楼梯被人用木头堵死走不通了。黄某仰躺在走廊尽头,已没气了。4、阳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晚21时左右,黄良正讲有一个癫子在五保院吵事,叫村干部去看下。其就与沈某、杨某甲、石某等人来五保院。看见二楼楼梯被人用柴火堵住。几个人就从柴火堆上爬过去。在二楼楼梯口的房间发现吵事的癫子。大家想推门进去抓他,但门被癫子用木棍顶住打不开。癫子还从窗户丢木棍打人。大家就退到公路边了。癫子就在走廊上喊谁过去就砸谁。并向下丢木棍等东西。只是黄某走出房间骂了癫子几句,还走到公路边上大家上去抓癫子。大家都不敢去。黄某就自己上二楼房间睡觉了。而癫子也不吵了。大家等了半小时,没见癫子吵事,就回家了。5、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晚20时许,听见本村五保院有砸东西的声音。村干部杨某甲、沈某等人来了,没找到吵事的人。不久又有人讲吵事的人还在五保院。村干部又来了。其听见闹事的人在打砸五保院玻璃窗,丢五保户房间的东西。晚23时许听见闹事的人讲是芙蓉的就回去睡觉,是湖南的上来一个解决一个。黄某当时出来了一下又回去了。后面没听见吵了。村干部回去了。到了10月10日凌晨1时许,其听见闹事的人动手到黄某,黄某哎呦哼了几声就没声音了。第二天听人说黄某被打死了。6、石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晚21时许,听其叔叔黄良正讲五保院有个吵事的癫子拿刀要砍他。其打电话给村干部杨某甲,并与杨某甲、陈某等人来到五保院。看见楼梯被人用柴火堵上。杨某甲、陈某爬过柴火堆上了二楼,其他人在路边等。其听见黄某房间里有人砸东西。杨某甲、陈某在黄某房间外喊话。房间里的人称要把芙蓉街烧完去。当晚23时许,其带黄良正回家。7、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晚上,有人在五保院吵事,其害怕就回家了。10月10日早上6时许,回到五保院,发现二楼楼梯被柴火堵住了。其从外面已经架好的梯子上二楼,发现黄良正在二楼死了。8、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晚20时许,其骑摩托车经过芙蓉村五保院时,五保院里面扔出一把菜刀,砸在其摩托车上。其就与芙蓉村的杨某甲、沈某等人到五保院找丢刀的人。到五保院发现二楼楼梯被人用柴火堵住,杨某甲和一个年轻人爬过柴火到二楼找人,但没找到。9、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黄某的监护人。2014年10月9日晚22时许,芙蓉村村主任陈某电话告知其黄某在五保院被打了。10月10日早上7时许,芙蓉村副主任沈某告知其黄某被打死了。其去看时,黄某仰面躺在着,上身穿白色短袖,下身穿一条蓝色内裤。面部有很多血,右额头上有几处伤口。其听讲黄某是被一个红头发的癫子打死的。(三)鉴定意见1、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头面部及全身均有创口。右颞部、枕部头皮下检见明显血肿,右颞部血肿面积较大。右颞部至右侧眉弓处粉碎性骨折,骨折范围为10cmx4.5cm,此处骨折延伸至右侧面部,见2根骨折线向颅底延伸,长度分别约为10cm、7cm,2根骨折线均止于颅前窝和颅中窝中间联合部位,至此部位骨折为粉碎性骨折。左颞部见一长为10cm骨折线,此骨折线延伸至颅底颅中窝,致左颅中窝线性骨折。颅内硬脑膜完整,无缺损,硬脑膜散在出血点,左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顶部及枕部大面积蛛网膜下腔出血。死者死亡性质系他杀。损伤均系由受力面积较大且有利于挥动的钝器打击所致,符合钝器打击成伤特征。鉴定意见:死者黄某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2、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竹棍上、柴火木头上、石块上、大块红砖上、小块红砖上、东、西墙面上、尸体头部下方地面的疑似血迹擦拭物及从被告人身上提取的一件黑白带花的短袖衬衣上均检出人血迹,上述检材基因座上的STR分型与死者黄某人体血样一致。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年10月13日,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吉付医学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当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10月22日,鉴定为被告人杨吉付当时无受审能力。2015年2月3日,被告人杨吉付医学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处于缓解期),目前具有受审能力。(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广西龙胜县马堤乡芙蓉村五保院内的二楼,该五保院是一栋坐东朝西而建的二层平顶水泥房。黄某住房位于二楼。二楼大厅东侧是上楼的楼梯,瑛北铡堆有-堆木材,西侧大门门框有砍削痕迹。二楼所有房间靠走廊侧的窗户玻璃呈破碎状,二楼走廊地面上散,落有碎玻璃。二楼走廊北侧紧靠西侧走廊护栏处有一具男性尸体,该尸体呈仰卧位。尸体右手上方发现一根竹棍,上有疑似血迹。尸体头部东北侧15cm处有一根柴火木头,长88cm,直径10cm,上有疑似血迹。尸体头部、肩部有石块,大块红砖,上有疑似血迹。在二楼南侧走廊护栏上发现一把菜刀。尸体周围墙上、地上发现疑似血迹。2、被告人杨吉付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杨吉付与黄某吃饭的地点是龙胜县马堤乡芙蓉村五保院二楼上楼右边第一个房间。打死黄某的地点是五保院二楼上楼右侧走廊。拿柴火堵楼梯间的地点是五保院二楼楼梯间。将受害人黄某的衣物等物品丢弃的地点是五保院前小坡路面上。(2)杨吉付辨认了打死黄某所用木棒及砖块。(3)杨吉付辨认出其在芙蓉村五保院打死的人为黄某。3、被告人杨吉付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对被告人杨古付进行人身检查时,在其所穿的黑色带有白花图案的短袖和随身所带的一件蓝色短袖上发现有疑似血迹。为收集证据,将杨吉付上身所穿的黑色带有白花图案的短袖和蓝色短袖进行拍照后直接提取。4、证人蒋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其辨认,被人打死在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芙蓉村五保院二楼住房外走廊上的男性死者就是黄某。(五)被告人杨吉付供述,2014年10月9日晚8时许,其与龙胜县芙蓉村五保院的一个“公老”(即黄某)在一起吃饭喝酒,直到晚上22时许。二人都喝醉了。其就叫“公老”去睡觉,他不去。然后公老出去了,其就一个人坐在那里。那个“公老”叫芙蓉街上好多人来打其,其就用一根棒把门顶住,不给那些人进来。后来有人把门打烂一块板板,其就用玻璃瓶、砖头从被打烂的门洞那里砸出去,然后那些人就走了,他们走了,其就拿起柴火把上楼的楼梯口堵住了,让人上不来。这时其看见“公老”在二楼的走廊。其对那个“公老”臧人来打其的事情很恼火,就上去打他。其先用木棒打他的身体,并把他推翻在地,用砖头打他的头。其砸了三下,又换木棒打他,其换的木棒就是刚开始打他的木棒。刚开始打是他还叫喊,其一直把他打到不动也不叫喊。其猜他死了,然后拿起另外的棍子把五保院二楼的玻璃窗的玻璃全部打烂了。还把那个“公老”房间里面的衣服、被子等其他的东西从二楼丢到路上去了。丢完东西,其找了把梯子,从二楼架到一楼,从梯子爬下去,往马堤张家村方向跑了,当时看了手机显示的时间是下半夜1点多。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吉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吉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吉付经鉴定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当时处于发病期,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系××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吉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吉付作案时出于精神障碍发病期,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查,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实情对被告人杨吉付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吉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里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卢 锋审 判 员  唐宏辉审 判 员  唐运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唐 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