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中梅与被执行人李应党、谢建平、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中梅,李应党,谢建平,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1138号申请执行人闫中梅,女。被执行人李应党,男。被执行人谢建平,男。被执行人刘建国,男。申请执行人闫中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闫中梅、李应党、谢建平、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刘鸿根审判员 马 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