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凤强与被执行人隆化县中麦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强,隆化县中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林凤强,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中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蔡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凤强与被执行人隆化县中麦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凤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中麦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2.051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