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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行非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城口县人民政府与李树红,李树平城建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人民政府,李树红,李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法行非审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北门口1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825-7。法定代表人黄宗林,县长。委托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马学刚,男。被执行人李树红,男。被执行人李树平,男。2015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城府征决字(2014)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3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作出城府发(2013)16号《关于百年广场片区(一期)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并于次日公布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2014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李树红、李树平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了城府征决字(2014)6号决定书和补偿安置明细表。被执行人李树红、李树平收到该行政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仍未自动履行被征收义务。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城府征决字(2014)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张泽东人民陪审员  秦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