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寿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稻田支行与韩守业、王有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稻田支行,韩守业,王有昌,王有禄,王有武,韩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寿执字第1258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稻田支行,地址:寿光市稻田镇政府驻地。代表人黄龙源,行长。被执行人韩守业,寿光市稻田镇南河崖村,村民。被执行人王有昌,寿光市稻田镇南河崖村,村民。被执行人王有禄,寿光市稻田镇南河崖村,村民。被执行人王有武,寿光市稻田镇南河崖村,村民。被执行人韩守山,寿光市稻田镇南河崖村,村民。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稻田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守业、王有昌、王有禄、王有武、韩守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稻田支行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寿稻商初字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