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齐诉被告周某千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齐,周某千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85号原告周某齐,男,汉族,1944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周某千,男,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齐诉被告周某千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齐撤回对周某千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周某齐承担。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馨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