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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齐诉被告周某千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齐,周某千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85号原告周某齐,男,汉族,1944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周某千,男,汉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齐诉被告周某千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齐撤回对周某千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周某齐承担。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馨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