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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4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管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4368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叶志平,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管某某,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美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汪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