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江苏润基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润基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567号原告江苏润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建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江苏润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江苏润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986.3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2,493.1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文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夏璐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