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董某甲、连某某与董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连某某,董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757号原告董某甲,男,1938年2月2日出生。原告连某某,女,1943年2月23日出生。被告董某乙,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连某某诉被告董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连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连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