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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董某甲、连某某与董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连某某,董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757号原告董某甲,男,1938年2月2日出生。原告连某某,女,1943年2月23日出生。被告董某乙,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连某某诉被告董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连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连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