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周明福与鲁贵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福,鲁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周明福。委托代理人李淑兰。被执行人鲁贵生。周明福与鲁贵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4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鲁贵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明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鲁贵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明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鲁贵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明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由世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