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杜祥明、叶家群与袁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祥明,叶家群,袁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7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杜祥明,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叶家群,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杜祥明妻子。委托代理人:卢建中,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袁雪芹,女,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祥明、叶家群因与被上诉人袁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袁雪芹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诉人杜祥明、叶家群的起诉。2015年12月7日,上诉人杜祥明、叶家群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并明确表示同意被上诉人袁雪芹在二审中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袁雪芹申请撤回起诉且经杜祥明、叶家群同意,以及杜祥明、叶家群申请撤回上诉,系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自愿行为,其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杜祥明、叶家群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袁雪芹撤回起诉;三、撤销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733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上诉人袁雪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杜祥明、叶家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少华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