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2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刘某某、尚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刘某某,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514-2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负责人纪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成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尚某某被执行人尚某某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刘某某、尚某某、尚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207号公证书,权利人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1333.38元、利息人民币109018.99元及借款本金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案件申请执行费11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抵押房产。因评估、拍卖抵押房产时间较长,申请人某公司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