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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刑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黄卫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卫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刑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诉讼代理人贾桂彬,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黄卫东(曾用名黄杰),男,1972年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现住沈丘县。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5月1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9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卫东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超、王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贾桂彬,被告人黄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黄卫东酒后在沈丘县槐店镇泰安路与长春路交叉口,无故摔坏瓜贩刘某的六个西瓜,后又让刘某将二个西瓜送至泰安路一婚庆公司,既不付款又将刘某打伤,经鉴定刘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卫东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对被告人黄卫东进行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称,被告人黄卫东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追究被告人黄卫东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被告人黄卫东赔偿其各项损失106343.27元。被告人黄卫东辩称其当时喝醉酒了,只记得买西瓜,后来的事情记不清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黄卫东酒后在沈丘县槐店镇泰安路与长春路交叉口,无故摔坏瓜贩刘某的六个西瓜,后又让刘某将二个西瓜送至泰安路一婚庆公司。在婚庆公司内,被害人刘某向被告人黄卫东讨要其被摔坏西瓜的费用时,被被告人黄卫东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黄卫东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1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黄卫东供述“当天下午我喝醉酒了,我记不清是哪个朋友开车将我送到泰安路与长春路交叉口,后来的事情我就记不清了。我看了办案人员调取的2015年5月19日下午14时20分在泰安路与长春路交叉口的光盘,上面那光背摔西瓜的男子的确是我。我当时喝醉了,没有什么理由就摔卖瓜人的西瓜,卖瓜人的轻伤也是我造成。我平常只要喝多了酒,就兴奋、失忆、暴躁,我对我的行为很后悔。我对沈公技字[2015]第0635号检验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无异议。”2、被害人刘某陈述“2015年5月19日我在泰安路与长春路交叉口卖西瓜。当天下午14点多,一个光背的男子拿起西瓜晃晃问我西瓜咋卖的。我看他喝酒了,就打开一个西瓜让他尝尝,他不吃,他让过路的人吃,人家不吃他还骂人。接着他把我打开的西瓜摔在地上,我问他摔够没有,他说:“给你摔完,能顶几个钱?”说着又扔了几个西瓜。我看他一直摔,就上前拦他,问他:“你给我摔完,谁给我钱?”他说到对面的棋牌室有人给钱。我搬个西瓜,我朋友赵某搬两个西瓜跟着这个光背男子到对面的棋牌室。当时有四个人在打麻将,光背男子说把西瓜放在桌子上就有人给钱。我按照他的话把西瓜放在桌子上,其中一个打牌的男子把西瓜扔了。我问我的西瓜谁给钱,光背男子说他没有见我的西瓜,他不给我钱。我不愿意了,就拉着光背男子准备到派出所,才走到门口,光背男子甩开我的胳膊骂我,我与他对骂,他伸手往我头上抡一拳,我还手抡他没抡住。我们纠缠在一起,他把我摔倒在地上,对我拳打脚踢。他抓起凳子砸我我躲开了,他还把凳子砸烂两个。后来张某1过去把我扶起来我就走了。我不知道光背男子为何打我,他刚开始摔我的西瓜,后来他让我把西瓜送到棋牌室,我送去后他又不认账了。我对沈公技字[2015]第0635号检验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无异议。”3、证人张某1证言“2015年5月19日14点左右,我路过泰安路与长春路交叉口时,看见地上都是西瓜皮,我就在那里拾西瓜皮。卖西瓜的赵某不让我拾,说这是别人把刘某的西瓜摔了,得赔钱呢。这时我看见一个光背醉汉让刘某把西瓜送到对面,我劝刘某别去,赵某说刘某如不去,被摔坏的那么多西瓜咋弄。刘某拿着两西瓜跟着那光背醉汉去对面的房子。我等了一会儿,刘某还没有回来,就到对面看看。我刚走到路对面,看见刘某在地上躺着,光背醉汉一直对刘某拳打脚踢。刘某躺在地上不动了,光背男子拿着一个东西往刘某身上砸,被人拦住了。我赶紧把刘某从房子里拉出来。”4、证人赵某证言“2015年5月19日我和刘某都在泰安路与长春路交叉口卖瓜。当天下午14点左右,我吃饭回到我的摊子前,看见一个光背醉汉正在那摔刘某的西瓜。刘某对醉汉说这是小本生意,还得养家糊口呢。醉汉说他有钱,一个西瓜给50元。醉汉还让我往对面的棋牌室送瓜,我抱着刘某的两个西瓜送到棋牌室门口我就返回了。刘某也抱着西瓜给他送到棋牌室,一个大娘跟着过去了。过了一会儿,这个大娘从屋里喊“打顺新呢打顺新呢”,我跑到棋牌室门口时,光背醉汉从店里出来,他抓着我的领子问我是不是和刘某一伙的,我说不是。这时我看见刘某已经倒在棋牌室的地上了。我不认识光背醉汉,就听他中间吆喝着:“我叫黄杰,在泰安路没人敢咋的我。”证人张某2证言“2015年5月19日下午15时左右,有个老头抱着两个西瓜到我的婚庆公司,说有人让他送的,我让他抱走了。没过一会儿那老头又把西瓜送来,说有人让送的,我就让他放那了。过了一会儿,我邻居(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和一个提着装西瓜的黑色袋子的老头来我店里,老头进门就让我们掏钱买西瓜。我说我为什么买西瓜,老头指着我的邻居说他让你买瓜的。老头把装瓜的黑袋子放在麻将桌上了,打牌的那人把黑袋子扔在地上。我邻居和老头要出去,不知道咋回事他们两个就打起来了,我们赶紧上前拉,拉开后人就走了。我当时只顾我店里的东西,他们咋打的我没有在意。”6、被摔坏的西瓜的照片。7、视听资料。被告人黄卫东摔西瓜的视频。8、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沈公技字[2015]第0635号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9、沈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卫东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5月1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刘某的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刘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2、沈丘县职工医院住院收费票据、沈丘县人民医院住院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费用票据、出院证、淮阳楚氏骨科医院收费票据。证实刘某住院治疗93天,花费医疗费用29209.62元。3、交通费据84张,共计84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卫东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卫东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具体赔偿范围及数额如下:1、医疗费29092.6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每天30元,住院93天,按其请求);3、营养费1860元(每天20元,住院93天,按其请求);4、护理费7254元(按居民服务业28472元,住院93天,每天78天计算,按其请求)5、误工费6214.26元(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住院93天,每天66.82元计算);6、交通费840元(按其提交的票据)。以上共计48050.88元,扣除已赔偿11000元,被告人黄卫东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37050.8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卫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二、被告人黄卫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各项损失37050.88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韩 涛审判员 郭 慧审判员 张晓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