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陈小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74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委托代理人:肖菊。被告:陈小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戴莉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