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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小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常秀霞与被告李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秀霞,李玉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小字第266号原告常秀霞,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枝,女,成年,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常秀霞诉被告李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