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9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邢婉丽与高青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婉丽,高青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9453号原告邢婉丽。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青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光明路24、25号。负责人袁淑英,总经理。原告邢婉丽与被告高青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婉丽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婉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邢婉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于林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