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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一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世崇与自贡市川南复合化肥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世崇,自贡市川南复合化肥厂,四川华超肥业有限公司,四川华瑞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一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世崇,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天禄,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川南复合化肥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白阳村*组。法定代表人王超,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漫红,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超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白阳村。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瑞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白阳村*组。法定代表人郑宇,总经理。上诉人林世崇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川南复合化肥厂、四川华超肥业有限公司、四川华瑞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世崇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世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世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世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昭球代理审判员  谢邑钦代理审判员  甘语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