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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结来与郭兴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结来,郭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315号申请执行人:汪结来,男,194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郭兴良,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执行人汪结来与被执行人郭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136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2013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兴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江锡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