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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鲁绪风与查贤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绪风,查贤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981号申请执行人鲁绪风,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查贤干,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查贤干银行存款6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