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于晓光与东港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光,东港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443号申请执行人于晓光。被执行人东港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7.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45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万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