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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商再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钢、展小君与靖江市生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瑾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钢,展小君,靖江市生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瑾,郑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再初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钢。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展小君。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靖江市生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卫铭。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瑾。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炜。再审申请人孙钢、展小君因与被申请人靖江市生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瑾、郑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泰靖生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泰靖商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因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泰靖商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鞠秋平审 判 员  褚 胜代理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