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秦振宇与刘银锁、郑苏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振宇,刘银锁,郑苏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秦振宇,男,生于1971年4月27日,汉族,农民,住陕县。被执行人刘银锁,男,生于1970年12月3日,汉族,农民,住陕县。被执行人郑苏峡,女,生于1975年7月19日,汉族,农民,住陕县。关于秦振宇申请执行刘银锁、郑苏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县人民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陕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人刘银锁、郑苏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秦振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银锁、郑苏峡长期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秦振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韩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