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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4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冯为平与陈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为平,陈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4354号原告冯为平。委托代理人甘清华,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敏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茹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为平与被告陈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为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为平负担。审判员  黄国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尹双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