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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485号原告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政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南欣,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辜显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0.3元,减半收取890.15元,由原告株洲市众恒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