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执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阚正龙与朱玉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正龙,朱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1497号申请执行人阚正龙,居民。被执行人朱玉兵,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全国,仪征市天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阚正龙与朱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仪马民初字第0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调解书:朱玉兵应偿还阚正龙借款75万元、利息12万元、诉讼费6250元,合计87625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阚正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产、车辆等机构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朱玉兵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仪马民初字第0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严玉良执行员 李德鹏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金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