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振伟与鹤壁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伟,鹤壁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张振伟,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被告鹤壁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伟与被告鹤壁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伟对被告鹤壁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振伟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