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双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国英华、马夺、曹永波、钟宝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曹永波,马夺,国英华,钟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双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天鹏,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曹永波,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马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国英华,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钟宝,住址同上。长春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国英华、马夺、曹永波、钟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吉林省长春市黎明公证处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吉长黎明执证字第2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欠款本息合计681728.6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100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云丰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