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执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振香与郭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香,郭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365号申请执行人刘振香被执行人郭大勇本院在执行刘振香诉郭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大勇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