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4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孙建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孙建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94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韩立光。委托代理人:董叶刚、葛燕泓。被告:孙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孙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培芳人民陪审员 许莉娜人民陪审员 袁丽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