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冯丽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冯丽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225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地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谢飞雄,高良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焕强。被告:冯丽贤,男,汉族,住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77X。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冯丽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龙劲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