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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少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阳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少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阳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阳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原告阳某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蒙晓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覃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