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39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郝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审判员 何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