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宇与被执行人张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宇,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2050号申请人山宇,男,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张楠,男,户籍地台安县。申请人山宇与被执行人张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付殿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