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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郝某某、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郝某某,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丛民初字第1790号及(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集资并且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执字第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