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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冲与刘引常、杨铨交通肇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冲,刘引常,杨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776号申请执行人陈冲被执行人刘引常,曾用名刘军军被执行人杨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冲与刘引常、杨铨交通肇事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引常,曾用名刘军军的银行存款329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铨的银行存款82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