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法民初字第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宗利与谭迎春,胡大庆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利,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迎春,胡大庆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174号原告黄宗利,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南山花园1号8幢2单元1-4,公民身份号码:510218198312221146。委托代理人林雄,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28762298-1。法定代表人刘锦云,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慧娟,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谭迎春,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657号附1号8-1,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811012213。被告胡大庆,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岳溪镇岳兴街36号6单元1-1,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809087554。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宗利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迎春、胡大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宗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0元,减半收取20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蒲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