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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卢东洋与路慧、车勇、车美璇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东洋,路慧、车勇、车美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卢东洋。被执行人路慧、车勇、车美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东洋与被执行人路慧、车勇、车美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悦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尹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