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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赖勇全与被告谢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勇全,谢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743号原告赖勇全,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燕,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汉东,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勇全与被告谢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勇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赖勇全负担。审判员  郭灿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青速录员  赖燕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