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恢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曲传胜、丛培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曲传胜,丛培丽,杨绍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恢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负责人张学刚,行长。被执行人曲传胜。被执行人丛培丽。被执行人杨绍传。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曲传胜、丛培丽、杨绍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恢执字第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肖德峰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