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浩宇与刘薇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宇,杜海龙,刘薇,林昊,林春道,陈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728号申请执行人张浩宇,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聪。被执行人杜海龙,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刘薇,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林昊,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林春道,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执行人陈惠丽,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7145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杜海龙、刘薇、林昊、林春道、陈惠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海龙、刘薇、林昊、林春道、陈惠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海龙、刘薇、林昊、林春道、陈惠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林春道所有的,座落于南关区临河街以西,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丘(地)号:,房号:304,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2015113002**号,建筑面积:89.1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林昊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丘(地)号,房号:302,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10300069**号,建筑面积:100.5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三、将被执行人林昊所有的,座落于南关区,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区,丘(地)号:,房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20602174**号,建筑面积:149.4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四、将被执行人林昊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伊通河以东、南环路以南,中海国际社区房,丘(地)号:,房号,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560446号,建筑面积:36.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五、将被执行人林昊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伊通河以东、南环路以南,中海国际社区,丘(地)号:,房号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560461号,建筑面积:24.3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王继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