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执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贺应奇与陕西西电科大华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应奇,陕西西电科大华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000号申请执行人贺应奇。被执行人陕西西电科大华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贺应奇与被执行人陕西西电科大华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250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应奇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25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西电科大华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办案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情况,但并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后经办案人员在该住所地物业办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搬走一年多了,电话也停机了,欠了物业费,现在也不知道搬去哪里了。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在西安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故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20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