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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郭海云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郭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梁山,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郭海云,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法院作出的(2013)阿左民一初字2230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海云在中国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郭海云已全部履行完毕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海云在中国银行00000154035634379CNYO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6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马维新审判员  霍娜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立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