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非诉行执字第0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江都区龙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江都区龙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非诉行执字第00162-1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小兵,局长。被执行人江都区龙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龙。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江都区龙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纠纷一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扬江非诉行审字第0016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都区龙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退还非法占用吴桥镇高扬村陈庄组的28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一栋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并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了(2014)扬江非诉行审字第0016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江都区龙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对于涉国土工业违法用地的非诉执行,区政府已明确由法院实行裁执分离的模式,对准予强制执行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没收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江都区龙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退还非法占用吴桥镇高扬村陈庄组的28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一栋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等行为事项由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朱义乐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