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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国新与王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新,王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余国新,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王明春,男,汉族,1959年3月15日生。余国新与王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房产被抵押,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2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志国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