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郑佰与郑明祥、郑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317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郑某与郑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郑某偿还借款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22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某某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万元12月6日协议达成之日当即返兑现1万元,下余11400元于2016年1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案件执行费220元由被执行人郑某某负担,并已于协议达成之日当即交纳。现申请执行人郑某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3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搜索“”